第二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
第四条 自治区和边境盟市、自治区边境计划单列市、边境旗市设立边防委员会,边境苏木乡镇设立联防委员会。
第五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边防委员会由当地党、政、军领导及有关部门与驻地边防部队共同组成。通常,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分管边防工作的其他军政领导和当地边防部队一名同级领导为副主任。党委机关的政法委、宣传部,政府机关的外事、公安、安全、监察、计划、经贸、财政、法制、建设、侨务、民委、广电、环保、工商、海关、口岸、交通和农、牧、林、水等与边防工作相关的部门,以及铁路、邮政、电信、法院、公安边防部队和当地军事领导机关司、政、后、装部门的一名领导为边防委员会成员。
联防委员会由边境苏木乡镇党委书记或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政府有关人员、专职武装部部长,以及边境派出所所长、边防营(连)长、各嘎查(村、屯)主要领导及民兵应急分队队长为联防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和组成。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当地军事机关。自治区和盟市分别设在军区和军分区司令部,由参谋长或副参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边境计划单列市、边境旗市设在人民武装部,由部长或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苏木乡镇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武装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旗(市)以上各级外事办公室、公安边防部队各一名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军区边防处、军分区侦察(作训)科、旗(市)人武部军事科和苏木乡镇武装部承办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指定专兼职人员为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费从本级边境事业补助费中调整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