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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三)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7年11月07日 | 文章来源:边防总队

第三章  

 

第一节  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人员职责

 

第七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及上级指示,领导辖区的边防工作。

(二)审查本级边防建设工作计划和规划,确定边防建设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

(三)组织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学习边防政策法规,分析研究边防工作形势,掌握边防情况,组织制定加强和改进边防工作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

(四)组织协调指挥军警民处置边境突发事件和情况,组织联合执勤、联合清理整顿边境、联防演练、联合进行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联合开展边境社会治安管理等项日常边境管理活动,不断提高联防工作水平。

(五)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拟制边境管理地方性法规、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提请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办公会议审议后发布施行。

(六)组织开展边境管理包防责任制,负责同上级签署承包责任书、对下签署承包责任合同协议等。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岗位时,受主任委托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及上级指示,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边防工作。

(二)了解掌握边境情况和辖区边防工作情况,积极参与边防政策法规学习和边防工作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边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组织本单位或部门完成有关边防工作的任务。积极为边防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四)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边防工作法规,并提请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

(五)积极参与边境管理,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开展边境管理包防活动,维护边境稳定。

第九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上级边防委员会和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边防工作事宜,协调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边防活动。

(二)组织办公室人员收集、整理和汇综各边管部门提供的边防情况,并适时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或成员单位。

(三)负责制定本级边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方案,经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审定后实施。

(四)根据边防(联防)委员会和党、政、军领导的指示,组织好辖区的军警民联防工作,审查包防责任合同、协议,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边防(联防)委员会和党、政、军领导报告。

(五)组织办公室人员筹备本级边防工作会议和边防(联防)委员会全委会议或联席会议;负责为上一级边防工作会议准备资料,提出建议;组织召集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例会,召集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

(六)根据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的要求和成员单位的意见,依据上级指示,结合当地边防工作实际,协调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适时提出拟制地方性边防法规、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草案,并及时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审议、颁布和实施。

(七)受理边防工作有关事项,负责处理日常边防业务,并根据上级指示和当地实际,及时向边防(联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完成边防工作任务。

办公室副主任是主任的助手,履行办公室主任职责,根据办公室主任的分工,侧重负责办公室的部分工作。

第十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和上级指示,积极完成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赋予的工作任务。

(二)熟知边防工作的有关情况。做到:熟悉边界的历史与现状、有关界务知识;熟悉我方情况,特别是人员、车辆、牲畜、船艇近边活动情况和特点;熟悉军警民联防各单位的工作情况和特点;熟悉边境地形;熟悉当面情况及对方边境人员的活动特点和规律;熟悉边防政策。

(三)根据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军警民联防工作。

(四)根据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的要求,拟制有关边防工作的文书,组织筹备有关边防工作的会议和集训。

(五)受理各边管单位、部门和群众关于边防工作的报告等,及时通报边防情况,承办党政机关和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及上级边防委员会交办的边防工作。

(六)督促检查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执行边防(联防)委员会决议,了解其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向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报告。

(七)及时整理边防工作资料,按要求分门别类存放。

(八)遵守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规章制度,维护办公室的正规工作秩序。

 

第二节 领导机关及主要成员单位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职责。政府机关在边防(联防)工作中担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边防工作指示,结合当地实际,指导边防工作。

(二)注重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研究边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坚持政府办公会定期议边制度,不断探索边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三)指导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增强边防工作合力;配齐、配强边防工作职能部门的人员;及时向边防委员会和边管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边防工作的要求。

(四)指导边防委员会搞好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机关人员参加辖区的联防、联治、联管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团结。

(五)依据边防委员会十项工作制度,组织指导机关有关部门做好边防工作的经费、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

(六)积极协调党政机关各部门正确处理经济工作和边防工作、边境开放与严格管边、睦邻友好与保持警惕的关系,妥善解决边防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七)坚持依法治边,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制定加强边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第十二条 军事领导机关职责。军事领导机关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积极组织部队开展联防工作。

(二)负责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组织处置边境突发情况,承办日常联防工作。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关于边防工作的指示和本级边防委员会领导的意图,协调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边防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四)掌握边防情况和边境动态,为辖区党政军和边防委员会领导、机关提供边防工作信息和资料。组织协调党政军领导和机关参加重要边防活动。

(五)组织机关人员学习边防政策法规,研究边防工作特点规律,检查指导下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及所属部队开展边防(联防)工作的情况。

(六)组织边防民兵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研究、探索、创新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工作的方法途径。

(七)认真履行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落实边防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公安边防领导机关职责。公安边防领导机关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国防意识和边防观念。

(二)认真分析研究边境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边境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稳定。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广泛搜集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极端宗教、恐怖活动及当地群体活动的信息,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

(四)积极组织边境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边防委员会提出加强和改进边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拟制区域性边防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人大或政府颁布实行。

(六)积极组织参与边防委员会开展的联防、联治、联管工作,在联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外事部门职责。外事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外交政策和边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边防工作。

(二)根据边防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三)认真执行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积极参加边防情况的研究,主动为联防工作出谋划策。

(四)积极参与边境管理工作,会同公安、边检、海关、口岸、边防部队等边境管理单位和部门开展打击边境违法违规活动的专项行动,维护边境口岸、通道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五)加强边界界务管理,指导边防部队和联防单位贯彻我国与邻国签定的边界条约、协定、协议。

(六)协调邻国边防部门妥善处理边境涉外事务,联手打击边境犯罪活动,维护安宁稳定的周边环境。

第十五条 海关、检疫、口岸管理部门职责。海关、检疫、口岸管理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和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提出改进和加强边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加边防委员会组织的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三)掌握口岸进出口货物、物品和关区的边防情况,防止生化、恐怖和带有传染病毒的物品入境。

(四)密切与边防检查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边境走私活动,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

(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与其它边防部门密切协同,打击边境偷渡活动。

(六)加强邮递物品的监管工作,严防境外敌对势力利用进出口通道进行渗透、分裂和策反活动。

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职责。交通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加强边防公路养护,确保边防执勤和边境管理工作的道路畅通。

(二)加强道路抢修队伍建设,为部队军事行动和边境突发情况的处置实施交通保障。

(三)完善战时车辆征用方案,确保边境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运力的紧急征用。

(四)加强涉外运输管理,维护出入境交通秩序。

(五)积极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在公路、车站、码头、运输工具等场所打击走私、偷渡等违法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边境秩序的整顿。

(六)加强对道路养护人员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落实边防工作制度,防止涉外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边防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开展边防工作的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边防委员会提出改进和加强联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严格计划、管理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经费,使拨付给边防委员会的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边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根据边防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积极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四)积极参加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参与组织边境管理工作的包防和奖惩活动。

(五)搞好军警民联防活动的经费保障,对重大联防活动的经费积极筹措,确保活动的有效开展。

(六)依据边防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职责。邮政、电信部门在开展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组织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二)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邮电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边民合法权益行为。

(三)积极配合公安、安全部门查处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通过邮电手段进行的渗透、分裂、策反活动。

(四)定期向边防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通报边境通信情况。

(五)加强边防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确保处置边境突发情况的指挥顺畅。

(六)充分发挥邮电的传输作用,搞好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铁路管理部门职责。铁路管理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积极参加本地区的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二)加强对进出边境地区人员、物资的查验,防止人员非法出入境和禁用物资出入境。

(三)加强对边境站、段职工的边防政策和法制教育,防止职工参与走私、贩私活动。

(四)加强会谈会晤工作,遵守涉外纪律,严防失泄密,确保与邻国铁路联运的畅通。

(五)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边境走私、偷渡、恐怖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六)加强对滞留边境车站人员的检查验证,协同公安边防部门及时遣返无证进出边管区的人员。

第二十条 边防部队职责。边防部队在驻地边境旗市边防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边防(联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积极完成联防工作中担负的任务。

(二)密切军政、军警、军民关系,协调公安边防部门做好边民的包防工作,组织边民群众积极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三)加强边防执勤,落实制度规定,严格边境管理,确保边境前沿地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结合担负的边防执勤任务,深入边境地区开展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边民的国防观念和边界意识。

(五)落实边境对外交往制度,会同外事、公安边防部门,搞好与邻国边防部门的协调,妥善处理边境事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周边环境。

(六)及时查明和掌握当面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应付突发事件的方案。打击对方的入侵、挑衅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协同公安边防部门打击边境走私、偷渡等非法活动,维护边境稳定。

(七)积极支援边疆经济建设,充分发挥部队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突击作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队职责。公安边防部队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和上级指示,履行边防保卫职责。

(二)依法履行边境管理职责,正确执行边防行政执法权。

(三)组织武装警戒,协同边防部队打击入侵、挑衅之敌,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维护口岸正常秩序,确保国家主权和安全。

(五)积极组织情报调研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境内外敌社情动态。

(六)协同边防有关单位、部门和边民群众搞好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七)依法对沿边生产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包防责任制。

(八)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地方性边防法规,搞好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九)积极参加边防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为做好联防工作出谋划策。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