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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五)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7年11月07日 | 文章来源:边防总队

第五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内部设置

 

第三十二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内部设置应坚持做到:秩序正规,职责明确,资料齐全,确保指挥。

第三十三条 设置辖区边防地形图(合图帘)。图上应标绘:边境当面及我方兵力部署;边界线及界(附)标;各联防区域;边境苏木、嘎查、居民点;边境生产点;边境重点管控区域等。在边境旗、苏木和各居民点应将面积、人口及公共场所(车站、饭店、旅店等)的有关情况作必要注记;对边境生产区域和作业点的情况进行注记。有条件的还应设置边境地形沙盘。

第三十四条 设置边防情况资料柜。依据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要求,将各种资料整理存放入柜。

第三十五条 张挂各种制度、职责。包括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制度(摘要)、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以及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工作、生活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设置情况记录本。用于记录边防(联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召开会议情况,上级边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关于边防工作的指示、通知,各边管单位、部门通报的边防情况和群众报告的边境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设置通信工具。通常应根据情况设置电话,有条件的还可设置其它有线、无线通信工具,以保障边防情况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边防活动的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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