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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六)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7年11月07日 | 文章来源:边防总队

第六章   军警民联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军警民联防的基本任务与标准

 

第三十八条 军警民联防,是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和民兵、外事等部门,为保卫边疆、建设边疆,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制度、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要求,联合处置边境突发情况、联合管理控制边境的形式。军警民联防工作在自治区和边境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日常事务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三十九条 军警民联防的基本任务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做好群众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守共建边疆。

(二)严密掌握边境情况,防范、打击对方的入侵挑衅;积极开展反颠覆、反渗透、反分裂、反恐怖的斗争,打击潜入潜出的特务、间谍及走私、贩毒、偷渡等犯罪分子。应付突发事件和突发情况。

(三)组织联合执勤、联合清边、联合宣传教育等日常边境联防活动,综合治理边境。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参加边境地区的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以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十条 军警民联防工作应坚持下列标准:

(一)依据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健全联防组织机构。

(二)依据本规范第四章规定,落实联防工作制度。

(三)联防活动组织严密,能够协调一致地处置边境突发情况,完成日常联防工作任务。

(四)军警民关系融洽,军警、军民、警民、民族团结好。

(五)边境秩序良好,涉外事件较少,社会秩序稳定。

 

第二节  日常联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日常联防工作是相对边境突发情况而言的一种军警民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共同维护边境地区安宁稳定边境秩序的活动。主要有:联合执勤、召开联防会议、联合清理整顿边境、联合进行边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联合治理整顿边境治安、支援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行动等。

第四十二条 联合执勤

以边防(联防)委员会或该委员会指定的单位(部门)为主组织实施。联合执勤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是:

(一)拟制执勤方案

执勤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执勤的目的、任务和执勤方式。

2.执勤的地点或地段和路线、时间。

3.当面有关情况、边界附近地形和社会情况。

4.军警民执勤人员编组、任务分工及协同方法。

5.情况处置预案。

6.携带武器、弹药和装备、执勤器材。

7.通信联络及信记号规定。

8.完成执勤准备工作的时限。

(二)明确执勤任务

通常根据执勤方案,由执勤组织指挥人员在情况图或沙盘上明确执勤事项。主要内容是:

1.执勤的主要任务和目的。

2.当面有关情况。

3.执勤地段(点)的地形特点、边界走向、国界标志。

4.各执勤组的任务及协同方法。

5.执勤时间和路线。

6.预想情况及处置方法。

7.通信联络及信记号规定。

8.携带的武器、弹药及装备、执勤器材。

9.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时限。

(三)组织联合执勤协同

军警民联合执勤协同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边防部队为主进行。主要协同内容是:

1.区分各级或军、警、民各类人员的任务。

2.明确各时节、各种情况下的协同事项。

3.规定协同的方法和联络信记号。

(四)准备执勤的物资器材

联合执勤的交通工具和武器、弹药、观察器材等,通常由各单位按边防(联防)委员会的要求自行携带,或由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提供。

(五)执勤实施

军警民联合执勤有以下形式:

1.巡逻。联合巡逻的主要任务是巡查边界,熟悉边界走向,了解当面和边境情况,通常以乘车(艇)和乘马(驼)为主。

2.潜伏观察。联合潜伏、观察的主要任务是抵达执行隐蔽观察,查明对方或我方人员在边境的活动情况或待机抓捕潜入潜出人员、走私分子等,通常军警民实施统一指挥,混合编组。

3.追捕。通常根据上级通报或边境情况报告,联合组织追踪搜索,捕捉内潜外逃分子。追捕时一般采取先封锁边界,实行循迹追踪,迂回包围。军警民联合追捕要密切配合,搞好协同。

4.警戒。联合警戒的主要任务是对境内外异常动向实施戒备,保护主要现场和目标,制止出入边界和各种非法活动等。通常派出军(警)民各1人的双人哨或军警民组成的联合警戒小分队。

5.检迹。联合检迹的主要任务是对边界附近的可疑印迹进行检查、核实、取证,判明人员、车辆、牲畜越界的时间、地点和数量。通常要作记录、照相(录像)。联合检迹时,应以边防委员会指定的主管部门为主实施。

(六)执勤结束后的工作

执勤结束后,应清点武器、弹药、器材,组织讲评,填写联防记录,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召开军警民联防会议

军警民联防会议通常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召集,联防会议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是:

(一)下达联防会议通知,提出资料准备要求

联防会议通知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拟制,通知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的主要内容。同时,应要求各与会单位,特别是边管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包括边境情况,边境当面活动情况,我方人员、车辆、牲畜近边活动情况,边界界务工作及涉外事务处理情况,边境治安管理情况等资料);本单位、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拟提请会议研究和通报其他单位的情况事项等。

(二)召开联防会议

通常应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和程序:

1.听取各单位贯彻上次联防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

2.听取各单位介绍近期边防情况(结合地图、沙盘进行)。

3.学习上级指示和有关规定。

4.讨论研究下一步边防工作的措施。

5.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总结前段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并区分到有关单位和部门。

6.提出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的要求。

(三)联防会议结束后的工作

联防会议结束后,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或办公室可观情况深入下属单位或成员单位了解会议的贯彻情况,检查、督促其落实。对重点联防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必须亲自检查指导,抓好落实。

根据情况,对贯彻联防会议的情况可进行书面或电话通报。

第四十四条 联合清理整顿边境秩序

军警民联合清理整顿边境秩序,由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组织实施。主要程序和内容是:

(一)收集了解边境管理情况

1.边境当面活动情况。

2.边境生产作业点分布情况及我方人员、车辆、船艇、牲畜近边活动情况,特别是口岸和重点地区的情况。

3.偷越国界、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情况。

4.边境居民点及公共场所(车站、旅店、饭店等)容留非法进入边境管理区人员情况。

5.近期边境治安形势、存在的主要问题(犯罪发生的主要地区、种类,对边境社会稳定的危害等)及原因。

6.有关边管单位和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

(二)拟制清边方案

清边方案通常有以下内容:

1.当前边境管理的情况。

2.清边的目的、任务和方法手段。

3.清理的范围和重点区域、对象。

4.联合清边的人员编组、任务分工及协同方法。

5.清边中情况的处置预案(特别是人员的内迁、非法生产点的取缔,以及对影响边境稳定、危害边境治安环境等不法分子的处罚)。

6.清边物资、器材的保障。

7.完成准备工作时限。

8.清边的组织指挥。

(三)下达清理整顿指示(通知)

指示(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边的时间、范围。

2.清边的重点地段和重点场所。

3.清边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手段。

4.清边的要求和整顿的方法措施。

5.完成清理整顿后报告情况的要求。

(四)清边整顿实施

1.清边通常由边界向纵深进行。

2.先清理重点地段,后清理一般地段。

3.清边应与纵深(边管区与非边管区分界线附近)堵卡结合进行。

4.由边防委员会或公安边防部门检查与边管区单位、个人签订的《边境管理包防责任状》或《边民包防合同书》执行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续签或补签。根据边境地区治安情况,可由公安边防部门牵头与有关单位、人员签订《社会治安承包合同书》。

5.在清边的基础上进行整顿,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清理整顿后的工作

1.撤出人员,进行总结,表彰清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2.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或办公室进行清边效果检查或抽查。

3.向上级边防委员会报告情况。

第四十五条 联合进行边防政策宣传教育

军警民联合实施边防政策宣传教育,由边防委员会或司法、宣传部门为主组织。主要程序和内容是:

(一)了解边境地区边防政策法规贯彻情况

边防政策宣传教育前应了解以下内容:

1.主要边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的地域、时间、普及率。

2.各地区、各类人员对主要政策法规的了解和执行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

4.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拟制宣传教育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应包括:

1.宣传教育的主要目的、任务和方式。

2.宣传教育的地区、对象和时间(其中应明确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

3.宣传教育人员的编组(通常军警民与党政部门人员混合编组)、任务区分。

4.宣传教育的材料、例证(如正反面典型事例等)及器材的保障。

5.宣传教育的组织指挥及完成准备工作的时限。

(三)准备宣传教育材料、器材

1.印制宣传教育材料、传单、图片、书籍,准备音响器材等,必要时可准备宣传车。

2.向宣传教育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本级宣传教育计划(方案)。

3.组织宣传教育人员集中学习边防政策法规,必要时在学习结束前对宣传教育人员进行考核测验。

(四)宣传教育实施

1.按计划深入宣传教育区域开展宣传教育,并对教育对象进行测试。

2.结合宣传,表彰爱国护边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违犯边防政策法规的事件和人员。

(五)宣传教育结束后的工作

1.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上报宣传教育情况。

2.边防(联防)委员会根据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效果,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四十六条 支援边境地区经济建设。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支援和参加边境地区的经济建设。遇有自然灾害时,要以积极、果敢的行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

边防(联防)委员会在组织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和民兵共同完成经济建设任务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建设的任务和要求支援的项目,拟定支援计划或方案。计划或方案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标准,完成的时间、要求;

2.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的主要任务;

3.各部队支援的兵力、时间等。

(二)将计划和方案主要内容通报边防部队或公安边防部队。

(三)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出动部队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应当严格按照部队调动兵力审批权限办理,情况紧急时可边行动边报告。

(四)重大支援活动应规定具体协同方法和联络信号,以便协调一致地行动。

 

第三节  边境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 联合应付和处置边境突发事件,应在平时预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其主要程序是,经常分析边境情况,制定完善各种预案;适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演练,掌握各种事件和情况的处置方法手段。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四十八条 处置边境突发事件和情况应首先在分析边境情况的基础上拟制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边境情况设想:敌方(违法犯罪分子)的人数、行动及性质、企图和部署等。

2.上级赋予的任务、本级任务及决心。

3.友邻任务及战斗分界线和结合部保障。

4.各分队的编成、配置及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民兵的任务区分。

5.协同方法。

6.通信联络的方法、手段。

7.交通运输保障。

8.指挥组织的建立。

第四十九条 在制定完善联防方案的基础上,各级要适时组织演练。边防(联防)委员会要依据联防方案,每年组织一、二次联防演练。演练可由上级边防委员会导演,也可由本级组织。所需经费从各级边境事业费中列支。组织演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写演练想定

军警民联防演练想定的基本内容是:

1.企图立案。企图立案是根据演练科目、目的、演练时间设想的企图方案。其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敌我双方企图、敌我兵力编成、训练问题的设置等。

2.基本想定。基本想定是为联防演练提供基本条件的训练文书。其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即敌我双方的全局情况;

2)局部情况,即与演练课题直接相关的情况,局部情况应叙述敌情、上级任务和首长决心、本级任务、友邻任务、报告决心的时间和完成战斗准备的时间、上级的指挥位置等;

3)要求执行事项,即对参演者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4)参考资料,通常应写明敌我双方编制、装备、特点、演练区域的地形、交通、气象等情况;

5)附件,凡上述各项不便直接写明的内容,以文字、表格等形式表达。

3.补充想定。是为某一演练问题提供情况和条件的文书。其内容包括:演练问题的目的;作战时间和地点;战斗经过;双方当前态势;上级决心和本级任务;要求执行事项等。

(二)组织参演人员训练

1.根据演练想定,向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边境民兵营连或民兵应急分队等参演单位明确演练的科目、目的、内容,区分各参演单位的任务。

2.根据演练想定,各参演单位或各混编分队,分别拟制训练计划,按演练课题和要求逐项开展训练。

3.在完成分训的基础上,组织各单位按课目进行合练,并搞好各阶段的协同。

(三)准备演练器材,设置演练场地

1.演练器材。根据演练课题和参演人员多少,原则上由各参演单位按演练指挥组(部)的要求进行准备。通常联防战斗演练以战斗器材为重点;联合执勤演练以执勤器材为重点。

2.设置演练场地。演练场地通常设在与边境某地段类似的地形上,并应设置边界标志、边防设施和其它与想定相关的地物。为演练方便,演练场地通常应以醒目的标牌或字码编号标示。

3.标绘演练想定示意图。

(四)演练实施

演练实施通常有以下程序:

1.介绍演练场地和地形。

2.介绍参演分队和人员。

3.各分队和有关人员按计划完成演练内容。

4.按课题先后顺序,逐个进行解说。

(五)演练结束后的工作

1.组织部(分)队撤离演练场地,留少量人员清理场地。

2.清理武器、装备、器材。

3.组织演练讲评和总结,上报演练情况。

第五十条 为确保联合处置边境突发事件和情况时军警民协调一致的行动,必须进行明确分工。通常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协调,根据突发事件和情况的性质,具体任务分工是:

(一)当对方小股武装人员侵入我境内并对我进行武装挑衅时:

1.边防部队要坚决自卫还击,同时迅速报告上级,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在公安边防部门和当地民兵的配合下,坚决堵截、合围、歼灭入侵之敌。

2.公安边防部门协同边防部队歼灭入侵之敌,保卫边境地区的安全。

3.边防民兵应积极支援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的行动,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4.处置这类情况时由边防部队统一指挥,边防(联防)委员会组织协调。

(二)边境地区发生恐怖分子袭击活动时:

1.发现情况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同时迅速通报公安边防部门或边防部队。

2.边防部队应协同公安边防部门迅速包围、堵截抓捕恐怖分子,特别是要注意封锁边界,防止其逃出境外。

3.公安边防部门迅速调集、组织警力破获恐怖案件。在边防部队和边境民兵的配合下,组织抓捕恐怖分子,并采取措施,防止恐怖活动的加剧和升级。

4.边境民兵特别是民兵应急分队要配合公安部门封锁边境通道、包围堵截和抓捕恐怖分子。

5.反恐怖行动由当地党政领导或公安部门组织指挥,边防(联防)委员会组织协调。

(三)当对方人员(难民)涌入边界越入我境时:

1.边防部队应立即封锁边界,将情况报告上级,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堵截并劝阻对方人员;对越人我境内人员,应予以收留,交公安边防部门审查处理。当人员大量涌入我境无法劝返时,边防部队应设法将其控制在一定地区,并及时上报情况,同时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指示处理。

2.公安边防部门在边防部队配合下,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对已越入我境人员负责收容审查,并迅速报告上级。

3.边防民兵应急分队和其它民兵预备役组织要积极配合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封锁边界,堵截越界人员,维护边境秩序。

(四)当边境地区发现人员走私、偷渡和非法越界时:

1.公安边防部门在边防部队和民兵的配合下,应采取果断措施堵截抓获走私、偷渡、非法越界人员,收容审查犯罪分子,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稳定工作。

2.边防部队应迅速采取措施,封锁边境,积极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和有关部门,设法堵截、抓获企图叛国外逃、偷渡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

3.边防民兵应急分队和其它民兵组织要积极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和边防部队的行动。

4.执行上述任务时,公安边防部门、边防部队、民兵均应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边防(联防)委员会协调军警民按照统一意图、目的(任务)、时间、地段协调一致地行动,充分发挥整体威力,合力打击敌人。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