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内蒙古自治区边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边境地区军警民联防规定》、1992年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印发的《边境地区军警民联防工作细则》和1998年印发的《边防委员会工作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