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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7年11月07日 | 文章来源:边防总队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内蒙古自治区边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边境地区军警民联防规定》、1992年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印发的《边境地区军警民联防工作细则》和1998年印发的《边防委员会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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