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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11年12月21日 | 文章来源:交警总队

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18305元;

(二)采矿业:42364元;

(三)制造业:3010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49105元;

(五)建筑业:24935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0516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7904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4562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21469元;

(十)金融业:48340元;

(十一)房地产业:2651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2062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0147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8789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0977元;

(十六)教育:43621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869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7935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0973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8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959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995元; 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461元。

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按全区12个盟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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