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建设单位持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审核。
二、[申报资料内容]
(一) 包含以下内容的施工图: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 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3. 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4. 防火防烟分区:
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 建筑内部装修;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9.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2. 建筑灭火器配置;
13.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爆;
14. 与消防有关的生产工艺设计图纸。
(二) 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说明。
(三) 应有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设备的技术指标说明。
(四) 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或国外技术、进口设备的设计还应提供相关的检测、生产、技术审查等资料。
(五)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消防部分设计人员的消防培训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 同时申报电子版的施工图及计委立项批文、规划放线图等有关资料。
1、施工图:可以是CAD格式,也可以将图纸扫描成BMP、TIF、JPG等图像格式;
2、其他材料:可以是DOC、WPS、XLS等格式,但盖有公章的应扫描成BMP、TIF、JPG等图像格式。
(七) 报送或领取有关资料文件时,经办人员应持有单位法人委托书(介绍信)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三、[受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验《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登记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报的内容。
四、[审核时限]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五、[不予许可告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出具修改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时应同时填写《不予许可书面告知书》。建设单位在收到《不予许可书面告知书》后认为公安消防机构没有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初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生产厂家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二、[申报]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
三、[申报资料内容]
(一) 《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报告》;
(二) 包含以下内容的竣工图: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 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3. 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4. 防火防烟分区:
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
9.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2. 建筑灭火器配置;
13.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爆;
14. 与消防有关的生产工艺竣工图纸。
(三) 同时申报电子版的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15. 竣工图:可以是CAD格式,也可以将图纸扫描成BMP、TIF、JPG等图像格式;
16. 其他材料:可以是DOC、WPS、XLS等格式,但盖有公章的应扫描成BMP、TIF、JPG等图像格式。
(四)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五) 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六)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调试开通记录等有关文件。
(七) 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证明;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或者销售代理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安装的确认报告;
(八)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该企业在此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技术、调试、试验等人员的技术职称等证明。
(九) 报送或领取有关资料文件时,经办人员应持有单位法人委托书(介绍信)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四、[受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申报资料,符合申报条件的登记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报的内容。
五、[验收时限]材料齐全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不予许可告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时应同时填写《不予许可书面告知书》。建设单位在收到《不予许可书面告知书》后认为公安消防机构没有依法办理消防验收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