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站内搜索 - 联系我们
图片新闻 | 公安动态 | 公安工作 | 新闻发布 | 警方提示 | 办事指南 | 协查举报 | 公益信息 | 公共安全 | 公安统计 | 民警维权 | 警界风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办事指南» 治安» 娱乐场所备案制度
【字体:
娱乐场所备案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7年11月08日 | 文章来源:治安总队

娱乐场所的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行旗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备案制度。备案时统一使用《娱乐场所备案登记册》(式样见附件),娱乐场所需认真填写备案登记事项,并提供以下备案资料(其中1-9项为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文化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3、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和产权证明文件(即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单位与产权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或合约,场地使用用途不得为“住宅”);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环境噪音排放合格证书;

5、经营场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房管部门或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6、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经营场所建筑方位图、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8、场所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居住地公安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条例》禁止经营或从业主体资格限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9、场所与辖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保安人员合约;

10、场所制订的《场所安全经营工作方案》、《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