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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问答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7年09月19日 | 文章来源:基层基础工作处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问答

 

编者按:

  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我区于2006年2月24日在呼和浩特市隆重举行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首发仪式。并于3月1日起陆续启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做法,整理汇编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问答》,供广大派出所民警参阅,疏漏之处请提出修改意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反馈给我处,以切实保证换发二代证工作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基层基础工作处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1、为什么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答:2003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现代经济社会人口动态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同时也是对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补充和完善,并用国家立法建立和实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哪些登记项目?

  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等九项内容。证件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内容与登记项目一致。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应当自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港、澳、台迁回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十年、二十年、长期。16-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26-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5、换领居民身份证都包括哪些范围?

答:换领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公民身份证有效期已满;二是证件损坏或登记项目、相片无法辨认的;三是公民需要变更证件上登记项目内容;四是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五是自愿更换居民身份证的。

6、暂时不予换发二代证的情况有哪些?

答:对要求减免制证工本费的群众以及姓名含有冷僻字用""代替的,暂不受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手续,有关规定另行下发。对仍存在公民身份号码重错、户籍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群众,要进行变更、更正后,再受理二代证申领手续。对户口地址已不存在的"空挂"户口人员,具备迁移条件的,应依法在常住户口地登记户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故不迁移户口的,暂不受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手续。

  7、如何办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答: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指身份证丢失,需补领的情况。凡补领的,需到公安机关申报丢失声明,按申领程序办理,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经本人核对确认签字。

  8、如何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手续?

  答: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照受理审核、收取工本费、人像采集、签字确认、上传制证信息、核发证件的先后顺序进行,具体程序及方法如下:

  (1)受理审核。派出所民警负责受理居民申领、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要认真审核《居民户口簿》户籍登记项目与计算机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否一致,对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的还要和《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核对。对"人户分离"人员和因各种原因未能进行户口核对的人员,要着重进行核对,把好受理关。

  (2)收取工本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收取制证工本费。按照《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通字〔2003〕82号)的规定,首次申领或换领制证工本费每证20元,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制证工本费每证40元。居民缴纳工本费后,派出所要开具由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

  (3)人像采集。凡经审核合格,已收取工本费由申请人,到指定位置进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资料免费采集。人像采集要按照公安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技术标准的通知》(公治办〔2004〕121号)规定的人像采集技术标准,使用统一配置的人像采集设备进行采集。采集人像资料后,派出所采集人员要认真核对本人相貌和常住人口信息人像资料,以及项目登记是否一致,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由居民本人核对确认后、签字,办证民警签字;《常住人口登记表》按社区分放,社区民警应及时整理。

  (4)上传制证信息。派出所完成人像采集后,要立即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将人像资料与户籍项目登记文本信息合成制证数据,打包上传至旗县(市、区)公安局,每次不得超过80人。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反馈的不合格信息,派出所必须在3个工作日完成纠错和核对并对重新采集人像信息或证件延期发放的等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核发证件。派出所接到上级下发新制的居民身份证后,首先要认真清点数量,然后,再逐一检查证件视读、机读信息,经核对无差错的,做好发证准备工作,居民领取证件时,民警要逐人填写《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由居民在"签领栏"内签字,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上加盖"已领取证件"戳记,属于换领的收回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发给新身份证。

  9、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发现户口登记项目内外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公民在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发现自己的户籍登记项目有差错或内外不一致时,要求更改的,属于变更动态项目的,不影响当场受理,可先为其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然后再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对要求变更、更正静态项目的,应按现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先办理更改手续后,再办理申领手续。

  10、在受理居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发现人口信息系统或常表中无照片时如何处理?

  答:公民在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可由其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进行甄别。首次申领或丢失补领的,由社区民警通过走访居(村)委会、治保会负责人、邻居确认后,再受理居民身份证申领制证手续。

  1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行业标准的函》(公技监〔2004〕3号)中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是指,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计算方法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81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2014.3.27。公民出生日期为闰年2月29日的,在计算周岁时,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满周岁。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92年2月29日,该公民满26周岁的日期为2018年3月1日。又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81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2月29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2.29-2014.3.1。

  12、如何使用读卡机查验居民身份证?

  答:在直观查验的基础上,利用专用阅读机具,对证件机读信息进行查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了数字防伪技术,对证件机读信息进行保护。主要有三种功能,一是必须使用证件辨别读写机具,如读写机具不是身份证专用机具,证件将拒绝一切操作;二是必须拥有证件辨别读写机具的操作权限,并根据读写机具的操作权限允许进行相应的操作;三是读写机具辨别证件的真伪,如果是假证或证件内容信息被非法写入修改过,以及内存信息完整性被破坏,读写机具将反馈相应的信息。

13、查验居民身份证有何规定?

  答: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情形。

  14、发放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派出所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新证后,首先要清点证件的数量,然后再将证件视读、机读信息与人口信息进行核对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发放。

  15、16周岁以下公民如何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答:16周岁以下公民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在监护人的带领下,持《居民户口簿》,一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受理审核无误后,填写《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而后转入人像采集,进行制证工作程序。

  16、《居民身份证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的《居民身份证法》在与《刑法》的有关规定衔接的同时,加大了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18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人民警察在制发、查验居民身份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7、怎样做好人户分离人员动迁工作?

  答:随着城市改造步伐的加快,常住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符的人员大量增多,严重影响了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因此,要动员具备迁移条件的居民将常住户口迁至现住地。另外,对有户无房属于实际地址不存在的,应列为重点查找对象,积极查找下落,提高见面核对率。

  18、在受理办证过程中遇有姓名、年龄差错怎么办?

  答:年龄的更正和变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严格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的通知》(内公传发[20053]521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或更正。

  19、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像采集的标准是什么?

  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用相片采用数码照相机技术进行人像采集,按照国家标准:申领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不着制式或浅颜色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照相时应佩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相片规格为长32 mm×宽26mm,脸颊之间的宽度为15±1mm。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207像素±14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7像素~21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07像素,当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距离与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07像素,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20、如何按照人像采集标准规范相片头像大小?

  答:照片必须按照红框的标准来调节,上方红线为头顶位置,两边红线为两颊的位置。鼠标左右键和滚轮都可以对头像大小进行调节。

  21、居民拍照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拍摄前,应洗清脸上的汗水和油污,油性皮肤应在脸上擦拭少许粉;将头发整理好,长发者应露出两耳,发迹不得盘在头顶;戴眼镜拍照镜片不能反光,如有反光应换戴拍摄点提供的无镜片眼镜框。拍摄时,要求穿深色有领衣服,穿浅色系列服装者应穿上摄影点提供的服装摄影;头和脸不得歪斜和侧转;面部肤色较黑的,应稍往前坐;不应佩带各种首饰和化浓妆。

  22、人像采集程序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答:(1)在确保良好的照片品质、统一规格的同时,应避免遗漏、张冠李戴等情况的发生。(2)做好当天采集照片的备份,防止因数据丢失、混乱造成再次请老百姓前来采集的问题。(3)严格相片质量的检查、验收。由专人负责检查相片质量、发现不符合制证要求的相片及时进行技术处理或重照。(4)严格按照相片采集流程进行操作,在调节头像大小的时候要标准,统一规范。

  23、遇到哪种情况须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对人像采集环境进行检测?

  答:(1)新建系统、系统迁移或停用1个月以上恢复工作时。(2)数字相机或灯光更换品牌型号或大修后再投入使用时。(3)扫描仪更换品牌型号或大修后再投入使用时。(4)运行检验数字相片出现与系统性能相关的连续不合格项或标样数字相片出现不合格项时。(5)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6)其他原因导致系统工作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

  24、人像采集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注意事项?

  答:(1)本系统的相机是精密仪器,在使用中要避免磕碰,要注意防尘、防震。(2)本系统的位置和闪光灯、背景灯、相机的参数请勿自行修改,否则会影响照片效果。(3)若安装设备的房间电压不稳定,最好安装UPS电源。

  25、派出所对制证数据包的打包、上传要求是什么?

  答:派出所要控制数据包内数据数量,数据包内的数据数量应为80人/包,不能超过80人,数据包的上传时间按照身份证管理规定按时上传。

    26、质量控制回馈信息有哪些数据项,接收到质量控制回馈信息后如何处理?

  答:质量控制回馈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受理号、公民身份号码、姓名、制证信息错误类别、错误描述、检验单位、检验人姓名、检验日期、处理单位、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共11项内容。派出所接到这些信息后,要分析制证错误原因,对属于人口文字信息错误的要及时修改,对属于相片错误的要及时处理,保证群众在60日内取到身份证。

    27、公安机关受理群众办证后应当如何收缴居民身份证票据?

答:《内蒙古自治区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一印制并下发到各个旗县(市、区)财政局。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财务部门下次申领凭上次银行交款单申领票据。票据由旗县(市、区)公安局财务部门加盖财务印章,临时证票据由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发放,正式票据由派出所发放。

28、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如何向银行缴纳工本费?

: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财务部门收到派出所上缴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集中分批到当地农业银行交款。

29、在核对户口中发现动态项目差错怎么办?
  答:户籍登记动态项目的更正和变更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在户口核对中发现动态项目"内外"登记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民警当场予以更正或变更。户籍登记动态项目更正或变更后,要及时过录,确保《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一致。《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相关栏要加盖条形"变更"章,新的项目手工填写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内,如本人要求打印的,按更换《居民户口簿》规定办理。
  30、在户口核对中发现公民已经死亡未注销户口怎么办?
  答:要彻底解决死亡不销户口问题,在户口核对和日常工作中,凡发现死亡后未销户口的,一律注销户口。对无《死亡医学证明》或家属坚持不销户口,经动员无效的,可凭居(村)委会证明或通过走访调查取证后,给予内部注销,并将有关情况在常表记事栏中注明,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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