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5日,经内蒙古警察协会
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内蒙古警察协会。英文译名:THE Polic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缩写TPAI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社团组织为主体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联系社会各界、协调警察公共关系的桥梁,是了解人民警察诉求,为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的渠道,是开展公安理论研究的阵地,是推进人民警察公益事业发展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宪法及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自律,致力于促进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人民警察服务、为公安工作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是:
㈠ 开展公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评审和推广公安理论研究成果。
㈡ 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见和诉求,协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㈢ 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协调警察公共关系,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
㈣ 配合有关部门传播警察文化,弘扬警察精神,促进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
㈤ 开展同有关单位、团体和境内外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合作与友好往来。
㈥ 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
㈦ 开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盟、市警察协会及副地级市警察协会,业务范围服务于公安工作的有关警察社团组织,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发单位会员证。凡有团体会员的地区和单位,本协会原则上不直接发展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㈢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权。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本协会章程。
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㈢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㈣ 向本协会反映有关社情民意。
㈤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㈡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㈢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㈣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㈤ 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㈥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㈦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㈧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事理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分三分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事理会的职权是:
㈠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㈡ 筹备召开理事会。
㈢ 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
㈣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㈤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㈥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㈧ 批准单位会员的吸收、变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具有比较丰富的公安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本协会工作。
㈢ 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且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㈡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㈢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 决定本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㈤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㈢ 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㈣ 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聘用办事机构等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协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新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徽由双手托起国徽和盾牌的环形背景图案组成,寓意团结和服务。会名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八章 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5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