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正常生活,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监所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和《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开支范围。包括在押人员伙食费、衣被费、医疗费和公杂费(含日常生活用品费及工勤人员工资等)。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开支标准
(一)自治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为240元/人月(其中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为170元/人月,衣被费25元/人月,医疗费20元/人月,公杂费25元/人月)。
(二)盟市看守所(含盟市所在地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为220元/人月(其中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为150元/人月,衣被费25元/人月,医疗费20元/人月,公杂费25元/人月)。
(三)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为200元/人月(其中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为130元/人月,衣被费25元/人月,医疗费20元/人月,公杂费25元/人月)。
超过以上开支标准的盟市、旗县(市区),维持现有水平。今后,随着各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各地应根据财力情况对在押人员给养费保障标准适时给予调整。
(四)看守所公务费、装备购置、修缮费等其它费用仍按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执行。
三、下列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实报实销
(一) 在押人员重病住院费;
(二)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丧葬费。
四、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给养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处罚法》施行后,拘留所不得再向被拘留人收取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处罚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全区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可略高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执行。
五、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经费管理体制,看守所在押人员和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给养费实行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关押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将在押人员给养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按月核拨在押人员给养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