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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调整全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8年04月03日 | 文章来源:监所管理处

各盟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正常生活,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监所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和《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6)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开支范围。包括在押人员伙食费、衣被费、医疗费和公杂费(含日常生活用品费及工勤人员工资等)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开支标准

    ()自治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为240元/人月(其中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为170元/人月,衣被费25元/人月,医疗费20元/人月,公杂费25元/人月)

    ()盟市看守所(含盟市所在地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为220元/人月(其中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为150元/人月,衣被费25元/人月,医疗费20元/人月,公杂费25元/人月)

    ()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为200元/人月(其中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为130元/人月,衣被费25元/人月,医疗费20元/人月,公杂费25元/人月)

    超过以上开支标准的盟市、旗县(市区),维持现有水平。今后,随着各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各地应根据财力情况对在押人员给养费保障标准适时给予调整。

    ()看守所公务费、装备购置、修缮费等其它费用仍按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执行。

    三、下列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实报实销

    ()  在押人员重病住院费;

    ()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丧葬费。

    四、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给养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已于200631日起施行。《处罚法》施行后,拘留所不得再向被拘留人收取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处罚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全区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可略高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执行。

五、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经费管理体制,看守所在押人员和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给养费实行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关押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将在押人员给养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按月核拨在押人员给养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