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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把握经侦宣传工作的尺度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7年09月06日 | 文章来源:经侦总队
    近年来,在部局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指导下,全国各地经侦宣传工作蓬勃发展,切实贯彻了“震慑犯罪、防范风险、树立形象、教育公众”的经侦宣传精神。但是,在经侦宣传工作长足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    
    2006年9月,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发生一起犯罪嫌疑人以合伙做生意,验证被害人经济实力为名,采取以被害人身份信息制作假身份证事先在银行开设帐户,然后要求被害人在同一银行开设帐户,乘其不备将存折互换,再要求被害人存入货款,异地取走现金的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件。民警最终以制作假身份证这一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绳之以法。当时,内蒙古电视台对此案作了详细报道,同时也介绍了民警的破案手法。
    无独有偶,2007年1月,兴安盟阿尔山市又发生两起类似案件,作案手法较上一案件有所更新,犯罪嫌疑人没有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制作假身份证,而是要求被害人在开设帐户的同时办理银行卡,找机会将被害人的银行卡调包,要求被害人往卡中存钱,然后在异地将现金取走。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的这一更新,使得此案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而至今未破。
    我们不能说这种作案手法的更新与新闻报道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绝对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因此,经侦宣传工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民警的办案思路和破案手段应该严格保密,以避免宣传资料成为犯罪分子反侦查的免费参考教材,使办案成本无谓加大。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目前不宜公开报道。这种案件作案手法简单,犯罪分子容易从中获取暴利,而我国刑法中对此犯罪量刑偏轻,存在“法不当过”的现象;税务机关和金融部门对此犯罪行为也并无有效的防范措施,这种情况下,公开报道的震慑效果显然会小于它的示范效应。暴利的驱动和犯罪成本的低廉足以使一些心怀不轨的人铤而走险。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这种简单的犯罪手段,如果我们的宣传报道工作对这部分人起到提醒、示范作用的话,很容易造成这种案件的遍地开花之势,且这种案件的发生无不伴随着国家巨额税款的流失,社会危害巨大。我们认为,应该立即对此弊大于利的宣传叫停。当然,经侦宣传工作乃至公安宣传工作对经济安全和社会治安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也是不可替代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于适合公开报道的案件中的可报道部分的宣传工作应该继续大张旗鼓,如火如荼地进行;同时,对于不适合公开报道的案件和案件中不适合报道的部分应该予以必要的保密。
    随着经侦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不当问题引起的负作用必然会愈来愈多地凸显,在此建议部局针对公开宣传的界限出台经侦宣传工作规范性文件,同时希望同仁们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文 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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