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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8年05月22日 | 文章来源:消防总队
 
   为切实加强城乡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日前,乌兰察布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对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教育以及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镇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定位和部署。
    《意见》指出,各旗县(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工作当作推进和谐社会城乡统筹发展的大事来抓,成立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分解消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并拿出专项资金对消防队员给予经费保障,切实发挥好义务消防组织就近、迅速、及时的优势和作用;各级政府和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把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底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范围,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社区)、单位和平安地区考评当中;各级政府要督促辖区各单位逐级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社会单位火灾责任制,严格执行市政府及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意见》要求,根据《乌兰察布市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把城乡消防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要注明公共消防栓、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以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设置位置、标准、明确建造时间、完成时限、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十一五”时期,全市各旗县(社区)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建立起有自救能力的义务消防组织,要实现村村有消防队的建设目标,建立由职工、居民和农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切实形成消防工作网格化;要按照《乌兰察布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实施细则》,将农牧民住宅及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和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农牧区在改造饮用水工程中,至少增设三至五座农牧区消火栓,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要不断改建和完善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依托各旗县(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抢险救援指挥联动机制。
     《意见》强调,各旗县(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在广泛开展隐患自查整改的基础上,乌兰察布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将对各旗县(社区)内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家具、汽车配件等各类市场和火灾隐患突发场所及消防安全薄弱地区,开展重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般性的火灾隐患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具有较大或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如不停产停业整改的,提请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并且严格执行挂账、验收、销账和摘牌制度;在每年春防和119消防宣传活动期间,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分析、通报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对存在的问题,拿出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尽快得到解决。同时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六进”活动,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增强防火意识,掌握防灾减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切实以消防宣传和培训教育为载体,全面提升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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