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侦查破案,提高对大要案件的攻坚能力,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打击效能,鼓舞士气,激励斗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区公安局。
第二章 案件奖励
第三条 侦破公安部、公安厅、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案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条 未被确定为挂牌督办案件,但因案情复杂,侦破难度较大的下列重特大刑事案件,分别奖励1万元。
(一)系列性暴力犯罪案件;
(二)跨区域流窜犯罪案件;
(三)涉黑、涉恶集团(团伙)犯罪案件;
(四)在全市或全区有影响的大要案件;
(五)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大要案件;
(六)其他重特大疑难案件,市局认为予以奖励的案件。
第五条 抓获公安部、公安厅、市局督捕逃犯,破获本市案件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六条 奖励采取“一案一奖”的方式。奖励的最小建制单位为科所队或专案组,奖金由市公安局支付。
第七条 案件破获后,凡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条件者,在物质奖励的同时,对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给予嘉奖、记功。由案件主办单位报市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市局党委会决定。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追究的范围: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违纪过错责任追究。
第九条 办案部门和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出警或现场处置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二)下达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隐匿、销毁犯罪证据或出具虚假鉴定、勘验结论的;
(五)丢失、毁坏物证或其他证据材料,致使案件无法审结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追究方式:追究过错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按照以下方式单独或合并追究:
(一)责令检讨或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先资格;
(三)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辞退;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部门和程序: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奖励金由市局直接拨付受奖单位。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奖金。
第十三条 在申报奖励过程中,不得夸大事实,伪造材料。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一律取消评奖资格,追回所付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督察部门对案件侦办及奖惩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报 : 公安部五局、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厅党委
发 :各盟市、呼铁、大林公安局专项办
送:厅办公室、指挥中心、督察处、宣传处、经侦总队、治安总队、边防总队、出入境管理局、交警总队、禁毒总队、监管总队、法制处、行动技术总队、网监处、通信处、装财处、基层基础工作处、集通铁路公安局。
自治区民航、林业公安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缉私局
签发人:张建国 核稿人:郑有俊 承办人:李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