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消防工作,及时有效地抑制农村牧区火灾多发的现象。锡盟行政公署认真研究遏制农村牧区火灾多发高发势头的对策,具体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消防工作职责,着力解决农村牧区消防各类问题,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农牧民群体消防安全素质,构筑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新格局,全面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一是将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二是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成立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同步进行。三是指导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把村镇消防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牧区发展需要。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农村牧区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绩效考评内容,将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与其它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验收;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确保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消防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培训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农村牧区火灾灾后救助经费保障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做好农村牧区消防规划协调工作,把消防规划纳入村镇规划,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农牧业部门要结合农牧业生产,做好农牧忙、秋收等时节的防火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农村牧区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林业部门结合林业生产特点,做好森林用火安全和防火工作。教育部门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安全常识教育内容,通过学生带动农牧民消防安全素质的提高,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一是成立苏木(乡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消防组织和设施建设;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牧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二是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广大农牧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牧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三是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定期讨论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确保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同步进行。四是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五是定期检查指导各村组、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六是与各嘎查(村)委会,辖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基层公安派出所职责。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部署。二是协助苏木(乡镇)、嘎查(村)、组(队)落实农村牧区消防安全职责。三是督促辖区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掌握苏木(乡镇)、嘎查(村)居委会、各企业消防组织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四是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依法督促整改。五是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六是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处理工作。
五、嘎查(村)民委员会职责。一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联络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二是制定并监督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户,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家庭”评选。三是建立消防宣传阵地,有条件的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四是搞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适时组织进行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活动,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及时扑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