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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多项保障措施全面提高农牧区抗御火灾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7年12月06日 | 文章来源:消防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农村抗御火灾能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全区农牧区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多项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农牧区消防工作,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深入开展。
    一、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地要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火灾防控体系。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教育、文化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一名副职为本辖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农牧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纳入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期工作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作为“文明村舍”、“五好家庭”、“平安家庭”评比内容,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与经济工作指标和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指标实施同制定、同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切实形成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个体业主、农牧民代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以点带面,推动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全面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示范点”活动,并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开展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推动落实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措施。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目标,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标准由低到高,内容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和发展。
    四、落实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政府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机制,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逐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消防公益事业,用于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消防装备建设和防火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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