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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人民警察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 时间:2007年12月10日 | 文章来源:内蒙警察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该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行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的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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