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政治〔20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适应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 公安高校的招生工作,现将经过修改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8年,公 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 作暂行办法》〔(88)公教字24号〕同时废止。
2000年4月3日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 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 校: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 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 《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的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 的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 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 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 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 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 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 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 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 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 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 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 乙肝、澳抗阳性。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报考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 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予以协 助,向考生讲解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 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填报公安院校志愿应填写在提前录取批次栏 内,具体办法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决定。填报公安普通高等 学校志愿的考生,仍可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3.对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招生人员可 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 有关情况。
(二)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对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要进行面试、体能测 试和政审。 1.面试与体能测试的区域和时间由公安普通高等学校 与地方招办商定并予以公布,原则上在5月中旬之前结束。 2.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公安普通高等学校会同当地 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由各省招办负责监督。 3.面试、体能测试依照本办法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 对考生的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全面检测,并当场公布 结果。 4.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要按照指定的时间 和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的路费 和食宿费自理,并缴纳有关费用。凡填报公安普通高等学 校志愿而未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志愿处理。 5.对于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地 和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考生进行政治审查。 6.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见附件二)。
(三)录取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 统一招生考试,提前录取。 2.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 合格的基础上,按120%范围调档,择优录取。 3.女生比例不超过15%。 4.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其他高等学校的录取。如 完不成计划,允许调剂到其他省、市、自治区。 5.为了做好录取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报考公安 普通高等学校进入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名单(含姓名、住 址、考分、年龄等情况)在录取前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招 生院校,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三、学生管理和待遇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学完教学 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高等学校 本、专科毕业证书,按本、专科毕业生待遇分配在公安机关 工作。
(二)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公安专业奖学金。
四、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 等专科学校招收地方高中毕业生的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招收地方学生的办法招生。
五、组织领导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 部的统一部署,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与公安院校联合成 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和处理招生遗留 问题。经协商,招生院校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厅、局为其代招学生。参加招生的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 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 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其他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注 意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 正之风,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违反本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之外,还将取消 学生的入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三)本办法由公安部、教育部负责解释。